未成年人租賃車輛無證駕駛釀事故
來源: 江南都市報 | 日期: 2025年06月23日 | 制作: 肖琳琪 | 新聞熱線: 0791-86849110
江南都市報訊 陳彩虹、全媒體記者陳建新報道:未成年人用父母證件租賃汽車無證駕駛發(fā)生交通事故,由誰承擔賠償責任?租車平臺未核實租車人身份,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?
6月20日,記者從萍鄉(xiāng)市安源區(qū)法院獲悉,該院審理了一起未成年人租賃車輛無證駕駛交通事故賠償責任案件,法院確認此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損失由龍某及陳某承擔50%,某汽車租賃公司承擔50%,依法判決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謝某1.35萬余元。
經法院審理查明,2023年9月14日,被告小龍(化名)通過母親陳某的手機,以陳某的駕駛證及身份證在某租車平臺租賃一輛小型汽車,平臺工作人員未審核租賃人身份信息,便將案涉車輛交付給小龍。小龍駕駛案涉車輛行駛至某十字交叉路口時,因違反交通信號燈超速通過路口,與原告謝某駕駛的輕型貨車發(fā)生碰撞,并與同行的五輛小型汽車發(fā)生二次碰撞,造成謝某等人受傷及七車受損的交通事故。
經交警部門認定,小龍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,且未按交通信號燈通行并超速通過路口,陳某應承擔全部責任,其他當事人不承擔責任。
事故發(fā)生后,原告謝某住院治療11天,產生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.3萬余元。案涉車輛在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(yè)三者險,發(fā)生事故時均在保險期內。謝某因交通事故受傷賠償事宜訴至法院,訴請小龍、龍某(系小龍的父親)、陳某、某汽車租賃公司及某財產保險公司賠償各項費用共計1.6萬余元。
該院法官提醒,無證駕駛屬于違法行為,嚴重危害公共安全。家長應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安全和法治教育,切實履行監(jiān)護職責。
此案造成的損失雖然在交強險范圍內全部予以賠償,但保險公司賠償后可向侵權人進行追償,家長仍應履行賠償責任。同時,租車平臺應嚴格審核租車人身份,莫讓平臺漏洞淪為未成年人無證駕駛的“隱形鑰匙”,共同筑起未成年人保護防線。
值班編輯:傅藍天
值班審核:周艷華
值班編委:游靜